一件商品要摆上超市的货架上需要付出多大代价?来自海口某知名超市进场费用显示:赞助费:6000元/年;品种条码:400元/个;商场月活动赞助:500元/月;专架:300元/个以上;堆头架:800元/个以上。公关费用:每月请采购经理吃饭、塞红包等。据报道,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公司收取的进场费甚至已经成为超市全年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10月25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征收营业税。 “通知”并非将进场费合法化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方面颇有经验的荣国权律师认为,此次“通知”对“进场费”征税是无可厚非的,但并非是将超市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合法化,“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决定了只要存在某种交易行为,就要对其征税,而不在于这种交易行为是否合法。举个例子来说,非法传销被查处后也得补税。” 关于超市能否向厂商和供货商收取进场费,一直是敏感的话题。在国税局出台“通知”前,上海、江苏省等一些南方城市就已突破禁区。

    上海市对《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中明确肯定了超市收费的合理性,随后附加的《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中,将“进场费”、“新增商品进场费”、“新增门店进场费”均列入可以收取费用的范围。2001年江苏省地税局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无据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进场费(场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或是为商业企业和进厂单位共同进行宣传),为商均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从事民商法学研究的学者王瑞认为:如果是供销双方签订了协议,在双方愿意的情况下,按协议规定收取并履行承诺,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商家收取进场费并不违法,政府也不便于过多干预。荣国权律师则认为,有些超市利用自己的垄断资源,收取过高的、不合理的费用,则需要国家通过健全法制进行规范。

    进场费性质尚处于法律真空 “一些中小供货商早已被超市盘剥得不堪重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供货商从自己的角度如此描述与超市的矛盾所在。“从商品进入超市到产品的销售各个环节,超市都设置有名目不同的费用”,应收货款被商场扣除堆头费、折扣费、公司年度市场推广费、新品推广费、节日赞助费、灯箱费、管理费后实际到供货商账面的货款只剩下货值的一半不到。针对目前超市设立进场费用名目多,收费不合理问题,在另一些供货商那里也得到证实,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营销人员向笔者提到:商品要想进超市货架,就不得不接受超市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这种“不平等的约定”里超市拥有很多的权利,却承担极少的义务,而供货商则相反。“面对苛刻又不平等的合同,很多时候没有选择,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太多,如果你不签这个合同别的厂家也会签。”一位食品供货商无奈的说。在此问题上目前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促使超市暗处的手伸向明处据了解,目前一些超市在进货交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收取其他费用、不合理摊派、暗箱操作等。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进场费的项目、数额制定统一标准,从而各个超市收费金额不一,名目不同,而解释权全在超市自己。

     “通知”的出台一方面使得超市对进场费的收取更加自信,家乐福中国总部公关部王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今后“更要照章办事”,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超市收取进场费有了依据。而供货商们普遍担忧的是超市会不会因此提高进场费,将税收的费用转嫁到供货商身上?一位供货商表示,不少超市“假借进场费或者促销费的名义,实际上并没有为供货厂家做促销,也并没有为它提供服务或者没有进账,没有开发票等等,零售商敢怒不敢言,对新规定能否规范操作表示怀疑。” 那么加税的负担会不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必然会导致供货商生产或经营成本的提高。本来超市的商品还可以再便宜些,但商家为得到既定利益,自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供货商会在商品上加价销售,或者有些供货商为了不提价,不得不降低生产成本,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邱律师呼吁,超市更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提高产品质量及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己任,改变依“进场费”卡供货商的局面。 来源:法制日报